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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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毒品的危害如洪水猛兽,而且一旦落入毒网。
难以逃脱,毒品不仅危害人的身体,更是破坏家庭社会稳定和谐的定时炸弹。检察机关必须坚决打好禁毒人民战争。大家好,我是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张招娃,今天我给大家讲述的办案故事是以数字赋能,使毒犯无处隐藏。
2023年11月12日,天色渐渐昏暗,在四川省某市监狱门口,正当郑某刑满释放当日,民警在监狱门口将郑某现场抓获。那本案中的郑某是谁?民警为什么千里追踪到监狱门口呢?
事情要从本院应用毒品案件数字监督模型说起,在应用该模型过程中,检察官通过毒品数字画像与公安机关办理的涉毒立案案件的信息逐一比对,发现了相关线索,而在线索中杨某、郑某的名字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杨某在2017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判决,但为什么作为出售给杨某143.47克冰毒的交易上家郑某公安机关未进行移送审查起诉呢?带着疑问,检察官立即调取了杨某贩卖毒品罪的卷宗材料,通过审查杨某的讯问笔录,杨某很明确的供述其从一名叫郑某的男子处购买的毒品,并向郑某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通过结合其他证据,检察官认为郑某具有贩卖毒品重大嫌疑,而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了该犯罪嫌疑人。为了进一步核实该情形,检察官到公安机关与办理杨某贩卖毒品的办案民警进行了详细沟通,在确定杨某属于“以人”立案遗漏了郑某的情形下,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对郑某进行立案侦查后,检察官的工作是否就结束了呢?当然不是,我们还需要跟踪监督,确保人“抓得到”、案“判得了”,保障立案案件的质量。为了实现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检察官及时与办案民警进行沟通,督促侦查人员组织杨某对郑某进行辨认,并调取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杨某与郑某的银行转账流水,经查实在杨某购买毒品的当天,郑某的银行卡确有收到杨某转账20000元,至此,本案既有上下线供述,又有相关客观证据予以互相印证,本案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公安机关在提请报捕后本院以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贩卖冰毒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在对郑某讯问时,郑某一直在说其从监狱刚出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实在太长了,其无法接受,加上对旧案仍存有侥幸心理其认罪态度始终犹豫。面对此情形,检察官多次对郑某进行了提审,并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等多维度对郑某进行细致的释法说理,通过教育感化促使郑某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及危害性,后郑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全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精细化审查,后以贩卖毒品罪对郑某提起了公诉,庭审中,检察官成功指控了被告人郑某所犯罪行,2024年4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是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引擎,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实现路径,也是创新法律监督方式、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全面查实涉案人员及犯罪事实存在难度,毒品案件数字监督模型的应用,成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抓手,提升了办理毒品案件的质效,有力实现了对毒品的全链条打击,本案的成功办理就是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升毒品办案质效的最好印证。